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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于法人的清算程序、法人終止的如何規定时间:2022-03-25 第七十一條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律的有關規定。 本條是關于清算時法律依據的規定。 目前并沒有系統的關于清算制度的法律規定,清算程序和清算組的職權等內容都散見在不同的法律法規中,其中尤以破產法規定的相對詳細些。當企業啟動破產程序后,需要按照破產企業法規定的破產程序進行清算。 但企業尚沒有達到破產情形、也不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破產程序時,當發生了法人需要清算的情形時,比如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按照公司法規定的清算程序來進行清算。 第七十二條 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結束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本條是個關于清算啟動后,法人的法律地位和法人財產的處理規定。 當一個企業法人啟動了清算程序后,其法人地位并不滅失,法人的法律地位仍是正常存續狀態的,只是不能再從事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對外展開民事法律活動了,比如,不能再進行生產銷售了,也不能再對外簽訂各類合同了。這時,只能從事的活動就是清算了。 法人的清算是全面整體的清算,即對外享有的權利、履行的義務、債權債務、內部職員薪資的結算、清算成本的核算等都需要清算。如果清算后,法人還有剩余的財產可供分配的,可以由清算組按照法人的章程規定或者法人的權力機構原先通過的決議進行處理。 企業法人清算完畢后,其法人狀態并不自然終止或者自然滅失,法人狀態的終止,還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如果法人需要注銷登記的,當法人履行完注銷登記程序之后,法人才完全終止。如果法人不需要履行注銷登記的,當法人清算完畢后,法人就自行終止。 第七十三條 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本條是關于法人破產的規定。 法人破產,有完整的破產管理制度。法人破產通常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法人自行申請宣告破產,一種是法人被債權人申請法院宣告破產。法人破產制度,具體的程序和內容由企業破產法做詳細的規定,民法典只是對法人破產制度作出了一個原則性的規定。 第七十四條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本條是關于法人分支機構及其責任承擔的規定。 法人依據自身經營狀況的需要,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比如企業法人的有限公司可以根據自身經濟的發展,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如果設立分支機構,需要經過法律審批程序的,應當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履行一定的審批程序,方可設立分支機構。 法人的分支機構并不是獨立的法人主體,分支機構也并不具備獨立的財產和獨立的法律訴訟主體地位。但是法人的分支機構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對外民事法律活動,只不過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法律責任將有法人來承擔,分支機構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法律后果的能力。這是原則性的規定。 同時民法典又賦予了分支機構在一定的限定內可以先行承擔民事法律責任,這里的限定條件就是分支機構在其管理的財產限度內,可以先行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如果分支機構不能以其管理的財產來先行承擔民事責任的,將由法人機構來補充承擔法律責任。 同時要明確的是,民法典只是賦予了分支機構可以先行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分支機構并不能獨立來承擔法律責任。要注意分清先行承擔和獨立承擔的區別。 第七十五條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本條是關于法人設立行為后果的法律規定。 法人作為一個民事法律主體,并不是天生就存在的,而是由設立人也就是發起人,通過一定的程序發起設立籌建而成的。所以在發起人申請設立法人的過程中,會產生一定的法律行為,也就可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民法典將法人設立成功與否將法人和設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進行了劃分。 如果是設立人成功將法人設立完畢的,設立人在法人設立過程中產生的民事后果由法人承擔。如果法人沒有成功設立的,設立人在設立法人過程中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設立人來承擔。 如果法人的設立人是二人或二人以上的,當法人設立不成功時,設立法人過程中產生的法律后果,由這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來承擔,其承擔的是連帶責任。 如果法人在設立過程中,設立人為了法人設立而從事的民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相對的第三人有選擇權利,由設立人或者法人來承擔責任,民法典賦予了第三人有選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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